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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是什么
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,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,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确保公共安全,制订本规定。 第二条 凡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、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,均适用本规定。
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条制定本条例,以强化对建筑装潢行业的管理,促进其发展,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,保障公众的安全。第二条凡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工程、旧房屋等建筑物、构筑物的装饰和装修,适用本条例。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和古建筑进行装饰和装修,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。
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:第二条,凡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、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,均适用本规定。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、古建筑的装饰装修,依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建筑装修管理规定2016 第1章概述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新建筑物的建设,扩建和改建,以及现有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和装饰。符合文化遗产保护的建筑物和古建筑的装饰和装饰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装饰装修,是指为使建筑物、构筑物内、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,使用装饰装修材料,对建筑物、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,以及从事与装饰装修工程配套的室内用品的陈设、布置。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(以下简称市建委)是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。
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
1、第四条,省级建筑装饰装修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,实施并执行本规定。市、县的相应部门则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管理工作。同时,农垦总局、森工总局等管理机构在特定区域内负责监督,业务上接受省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。
2、第十三条规定,公共空间的装饰装修指的是除家庭居室外,用于公共用途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修。公共空间的装饰装修人,无论是房屋所有权人还是使用权人,应当选择符合第七条和第八条标准的单位进行工程承接。
3、其中,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条款,包括《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》(2007年省***令第6号)在内,进行了相应修订。具体来说,删除了该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内容,以确保其与《行政强制法》的一致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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